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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宜昌全面收紧公积金贷款!
2017-07-16 22:02:29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网责编:郭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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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将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登记的所有住房,均纳入公积金贷款家庭房屋套数核定范围。

    2、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或申请贷款有效期,由2年以内调整为1年以内。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住住房,在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4、对已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及商业银行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提供贷款。

    5、对缴存地、户籍地均不在宜昌的缴存职工,不再提供贷款。

    6、对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二手房,不再提供贷款。

    1、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实行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时间双挂钩。缴存时间不足一年的系数为0.5,缴存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系数为0.8。

    1、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按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核定,一般执行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将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系数调整为0.35。

    调整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即可贷额度=【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期限。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购房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以及二手房未办理网签但已签订购房合同、且能提供截止到2017年7月15日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的,按本次调整之前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防风险 保刚需

    随着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升温,公积金贷款需求增加。据统计,至今年6月末,全市已发放公积金贷款15.13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5.7%,全市个贷率为102.26%。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介绍,由于宜昌市房地产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去库存”背景下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应随之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共济特性的需要,优先保证首套首贷刚性住房需求;其次,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我市公积金事业持续稳健发展。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解读(点击图片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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